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
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安委办〔2017〕2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煤矿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但进入第三季度以后,煤矿事故有所反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岁末年初是煤炭需求旺季,当前局部地区煤炭供应趋紧、价格上涨明显,事故风险将进一步加大。为做好当前及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做到明责、知责、履责,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
2.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体检”以及自查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或采掘工作面,要坚决停产停工。要抓好隐患常态化自查自改工作,10月底前再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规定的自检内容再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隐患排查,切实防止“想不到、查不到、管不到”的问题,确保重点环节管理到位、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治理到位。
3.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分别派驻工作组,实行24小时盯守,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或者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停产停工。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托管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严禁违规转包分包,严禁出现责任和管理“两张皮”。
二、认真落实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4.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要求,落实煤矿安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对每一个煤矿明确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并进行公示,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员,避免监管盲区和监管责任不明、层层下放、层层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监管范围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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