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 文 号】:国能发安全[2017]61号
【颁布日期】:2017-10-18
【实施日期】:2017-10-18
【标 题】: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17]61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提高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0月18日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条 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者工程隐患。
第五条 监测系统应当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监测工作。监测系统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监测系统鉴定评价和监测资料综合分析,对于坝高10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门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
第八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系统设计,编制监测设计专题报告,明确监测项目的目的、内容、功能以及各监测项目初始值选取原则,并且对监测频次、监测期限和监测工作提出要求。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编制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内容包括监测设计说明、监测项目竣工图、重要监测项目及其测点信息表;监测方法、频次和期限,巡视检查要求;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注意事项、维护要求;监测资料整编分析要求等。
第九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应当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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