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将十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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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的精神,重庆市将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存在的十种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具体包括: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是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是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是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是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是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是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是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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