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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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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发 文 号】: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落实电力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常态化机制。要健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各电力企业和电力项目参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法定责任。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切实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断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指导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统筹部署全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督查,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地方政府的业务指导。

  (三)落实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

  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四)完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加强电力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逐步理顺电力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构建上下联动、相互支撑、无缝对接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

  (五)完善电力安全监管职能。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并积极配合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六)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联合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执法等工作,积极配合、协助安监等相关专业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七)规范电力事故调查工作。特别重大电力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电力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调查,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较大电力事故,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或参与调查,有关省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一般电力事故,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视情况组织或参与调查。

  三、严格安全生产执法

  (八)严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要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对其进行评估,存在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事故责任处理,研究建立责任处理与职务晋升挂钩机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

  (九)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加强电力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完善执法程序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危及安全情况的及时予以纠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制止。完善通报、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频发、企业履职不到位及其它涉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及时予以通报或约谈企业负责人。积极推进电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畅通“12398”能源监管热线,加大社会参与监督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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