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抓住了当前制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最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使用,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组织生产、违章指挥,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如2011年的湖南省兴发喜炮厂“12·27”、2013年的湖南常德安乡县竹林花炮厂“12·27”等多起事故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出问题。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仓库保管、守护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否则,极易引发事故。如2011年广西玉林市南胜烟花爆竹厂“9·29”事故,从事混药、装药、搬运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8.4.2明确要求,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面、墙壁的药尘,修理结束应清理修理现场。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摩擦、撞击、静电等均会引发爆炸,无关人员没有撤离会导致事故扩大。如2013年的广西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1·1”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在带药检修切引机、无关人员没有撤离检查现场的情况下发生爆炸,造成12人死亡、16人受伤。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涉药工器具、机器设备的安全性能、防护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行涉药作业,必然存在机械设备安全性能不过关、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操作不规范、安全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极易引发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广西岑溪“11·1”重大事故就存在职工自行携带切引机进行作业的突出问题。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各危险性工(库)房的定级、定员作出了明确规定。超定员作业人员密集,而且与超药量等违法违规行为互为条件相生相伴,在事故中会发生连锁反应,导致严重后果,是烟花爆竹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10年以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的5起重特大事故均存在超定员作业的违法行为。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各危险性工(库)房的定级、核定药量作出了明确规定。超核定药量作业,超过了防护屏障等防爆设施的防护能力,导致作业风险急剧上升,而且与超定员等违法违规行为互为条件相生相伴,在事故中会发生连锁反应,导致严重后果,是烟花爆竹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常抓不懈。据统计,2010年以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的5起重特大事故均存在超药量作业的违法行为。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根据各危险性工(库)房的危险等级、核定药量,《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和防护屏障的设置、形式、结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内、外部安全距离的可能变化,严防安全距离不足,通过不断修缮,确保防护屏障完备有效。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旦发生事故很容易殃及周边建筑物乃至全厂甚至厂外的工厂、村庄等,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10年的黑龙江省伊春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事故,事故企业由于安全距离不足,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爆炸和相邻的泰桦公司等木制品企业着火,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2011年的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桃林烟花鞭炮厂“1·14”事故,由于防护屏障厚度、宽度、高度均不符合标准规定,引起依山而建的上下2条药物线的混药、装药等工房爆炸,造成5人死亡。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烟花爆竹生产主要原材料为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高危物质,雷电和静电引发的电火花均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因此应确保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由于防雷、防火、防静电设备设施未能发挥防护作用,导致雷击、静电引发的烟花爆竹事故时有发生。如2013年的江西省抚州市金山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21”事故,因雷击引发仓库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5人受伤,总仓库区13座库房全部毁坏;2012年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礼花二厂“2·17”事故就是制药车间在进行混药、筛药操作时,因静电积聚过高产生电火花导致的,造成4人死亡。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工(库)房根据其危险等级、核定药量设定了安全距离,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均会导致原有工(库)房安全距离不足,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的防护能力下降甚至失效,同时伴生超药量、超定员、改变工艺流程作业,一旦发生意外,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如黑龙江伊春“8·16”特别重大事故存在擅自扩大生产区域并新建大量工(库)房、随意改变工房设计用途的违法行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围墙、分区规划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部分企业没有及时修缮破损的围墙,导致厂外人员可随意进入厂区,一旦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搞破坏或者盗取黑火药、烟火药等高危产品,极易造成重大社会危害。部分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擅自改变各分区用途,一旦发生意外,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2016年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20”事故,企业在危险品生产区设置员工宿舍,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53人受伤。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烟花爆竹生产使用的烟火药、黑火药是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具有爆炸性质的混合物。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使原本没有爆炸属性的单质化工原材料变为具有爆炸属性的烟火药,相关工(库)房的危险等级升级为1.1级,但缺少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极易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如2016年的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龙潭炮竹厂“2·24”事故就存在在同一工房内同时进行氧化剂、还原剂称量的突出问题。
十一、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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