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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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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颁布日期】:2018-03-05

【实施日期】:2018-03-05

【标  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8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3月5日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以下简称执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下同)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

  第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执法监督工作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一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监督人员,为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公布本部门执法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及通信地址,接受并按规定核查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三种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综合监督是指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总体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针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者执法行为开展的执法监督。

  第八条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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