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有关委办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中央驻津单位(企业)、市属集团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并为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现予印发。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申请)表
2017年2月6日
(联系人:高建国、李莲萍;联系电话:59067722、59067700)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专长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申请推荐、资格认定、聘任、使用、管理等。
第三条 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在市安全监管局监督指导下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专家条件审核、专家聘用、专家选派、专家培训教育、专家跟踪管理、专家人员更新及考核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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