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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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省有关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要求,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近日,陕西省安委办向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职工广泛参与、工会民主监督”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双报告”即就是企业定期将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进行报告。
《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报告、整改销号等制度,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同时要及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如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企业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应当立即将有关资料记录备案,建立台账并专人负责管理,该挂牌督办的要挂牌督办。要定期对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把隐患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制度》同时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1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中应该包含事故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判定依据等基本情况,以及目标任务、采取的方法措施、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治理进度等方案介绍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双报告”制度。把企业落实“双报告”工作情况作为评优评先企业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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