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严格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一是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市安监局分级实施。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50万吨以下(不含50万吨)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新建除外)和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及不进行爆破作业的页岩、型材、砂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批复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与安全设施设计一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负责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管理。向安监部门申请审查时提交的资料必须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在2015年7月1日以后,建设单位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除外)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依法开展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严格安全设施施工外包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外包施工的,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四是加强安全设施施工周期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周期从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下达施工通知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施工周期内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无法按时完成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原批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施工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以建设施工名义实施采矿作业。
五是强化竣工验收事后监督核查。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同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安监部门应当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实施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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