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害国家安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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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保护、奖励举报行为,提升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机关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线索的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线索包括: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六)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七)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八)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九)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十)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十一)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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