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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卫生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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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在职业卫生三级预防中占有重要位置,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控制措施。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是多方面的,涉及劳动卫生法规与监督、劳动卫生标准、工业通风、作业场所采光与照明、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场所健康促进等。本章将重点从劳动卫生法规与监督、劳动卫生标准方面加以叙述。

一、劳动卫生法规

(一) 劳动卫生法规的定义和目的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制订的劳动卫生法规(occupational health laws and regulations),是保障劳动者在安全卫生条件下进行生产劳动的行政管理依据,也是国家用法律形式管理具体劳动卫生问题的直接依据。劳动卫生立法 是用来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和切身利益。

(二)劳动卫生法规的类别

我国的劳动卫生法规大体有三种类型:

1.第一种是专项法律法规,又分4个层次。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劳动卫生单性法律;

(2)由国务院制订的劳动卫生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3)由卫生部制订的劳动卫生行政规章,如《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实行条例》(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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