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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44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每种离犯罪都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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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列出了44种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是从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提炼出来的。这些行为如果附加一定的条件,就可能构成犯罪,相关人员将因此被判刑,一起来了解一下: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6、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7、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8、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0、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1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8、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9、进行爆破、吊装等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0、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2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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