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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制定高标准 产出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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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草案提出,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标准质量。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标准化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在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他们认为,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能有高质量,应当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质量作出明确要求。因此,法律委员会决定在修订草案总则中增加规定,要求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标准质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的规定。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增加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的规定,同时规定,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还有意见认为,应当明确标准的复审周期,并要求标准制定部门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对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对于地方标准备案,以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修订草案一并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对有关标准进行立项、编号、复审、备案,或者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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